村级发展集体经济计划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计划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村级发展集体经济计划,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村级发展集体经济计划1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经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没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级发展集体经济计划2
1、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群众多年辛勤劳动的结晶,管好用好这笔资产,事板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这对坚持农村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快强村富民步伐,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这也是本文提出村级产权改造的一个主要初衷。通过围绕用好集体资产 “三资”管理,达到加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构建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落实政策,加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
2.1强化项目支撑。国土、农业、财政、发改、交通、林业、水利等区直部门要将涉农资金和项目向村级集体经济倾斜,并向上级部门争取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奖励资金。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延伸农村服务链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信贷支持力度。
2.2鼓励结对帮扶。加大部门帮扶力度。各市、(县)区直部门要结合“千名干部万户行”、“创先争优”活动,从班子建设、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资金支持等方面,对联系村发展集体经济进行结对帮扶,指导、扶持其盘活集体资产。深入推进村企共建。鼓励村企自愿结对、实现双赢,企业可与结对村合作开发,兴建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
2.3支持存量盘活。对因招商引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山林,村集体留用部分的补偿费、协调费优先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允许其依法按规划使用土地开展生产和经营,促使集体土地资产获取更大收益。村集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耕地,归村集体管理使用。村庄整理、建设用地复垦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和获得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该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征用城镇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按一定比例留村集体发展非农生产和经营。
3、严格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村级事务监督管理,把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上,严格村级各项管理制度。对一些发展项目、承包工程等重大事项,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严防贪污、挪用集体资金;推行重大村务票决制和村财使用票决制等。据对全镇村级集体收入的使用情况调查,我们发现村级用于公益事业和其它非生产性开支比重较大,两项合计占村财总支出的80%以上,而投入在可持续发展项目上的不足20%。公益事业是为民办实事、好事,一些非生产性开支也是必要的,这本无可非议,但把有限的资金大部分投入其中,而未用于发展生产,在当地村级集体经济目前并不宽裕的时期,这种做法缺乏长远发展目光,属短期行为。长期下去,则必然导致村集体经济发展乏力,后劲不足。
要进一步抓好对集体资产的产权管理和审计监督。首先,在村固定资产的转让如山林、土地等一次性盘活资产上,制定相关政策,严格控制。其次,采取有力措施,对村级集体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收债权,落实债务,努力控降村级负债;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资产营运、监督和考核体系,加大对集体资产流失事件的查处力度。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和行政手段,夯实发展基础,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村级发展集体经济计划3
1.1个别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意识不够强农村三年一换届,一些村干部存在短期心理,不考虑集体经济长远发展。部分村干部认为,村组织工作量多,没有时间和精力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对村级经济缺乏信心和动力。个别村干部虽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愿望,但没有思路、措施和办法。
1.2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制定村级财务收支计划时,缺少发展生产和增加集体收入计划。一些村依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维持运转,有的村集体为了完成上级指标,不履行程序借款甚至个人垫资完成任务。
1.3生产性支出比例小,集体经济发展后劲不足许多村用于生产经营的支出不多,非生产性支出比例大,特别是报刊订阅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等开支多,造成集体经济发展后劲不足。
1.4存在不合理支出,削弱了集体经济一是有关部门向村级集体摊配各种赞助、捐赠;二是许多村不按规定支付慰问费、奖励金、活动费等;三是个别村用村财垫付社会抚养费;四是个别村滥发补贴、福利,报销商业保险费等;五是完不成征兵、综治、殡改、卫生等任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被截留扣发。
1.5没有化债计划,债权债务管理不力许多村既没有对债权进行有效追讨,也没有合理制定偿还到期债务计划,造成债权和债务连年累积,影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1.6集体产权不明确,难以发挥大的效益没有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进行界定,村级集体资产资源难以进入市场交易,无法融资。没有完善的资产资源评估制度,产权转移时,没有合理确定价格,无法保值增值。
2发展思路
2.1加强培训引导,提高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意识一要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加强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要组织参观学习,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好的村观摩、学习;三要完善考评机制,号召因地制宜,开辟多种经营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2.2严格执行规定,减少村集体各种不必要的支出一要制定详细的年度收支计划,杜绝不合理支出,严控非生产性支出;二要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堵塞管理漏洞;三要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超限额支出要经过村“两委”、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四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收支清楚,干部清廉。
2.3认真清产核资,保证村级收入稳中向好一要清理集体债权,认真履行经济合同,及时催收租金、承包金,逾期违约的,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二要对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能用光、分光;三要有计划偿还到期债务,对实质上不属于村级集体的债务进行剔除,确保不再产生新的债务。
2.4充分挖掘潜力,发挥资金资产资源最大的效益一要充分利用资金,发展项目,增加收益。对闲置和荒废的资产资源,要通过改造、流转、拍卖等处理,实现经济效益;二要对价值被低估或不合理利用或承包中显失公平的,要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增加集体资产资源收益;三要对其他占用的资产资源,要加强管理,充分利用,增加村级集体收入。
2.5及时落实产权,将资产资源转化为资金和资本村级集体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资源,要进行界定,落实产权,取得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证书后,将用于抵押、担保或进入交易市场,为村级集体融资,帮助村级集体实现经济腾飞。
村级发展集体经济计划4
林业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和引导村集体加快发展集体林业经济,是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支持村级集体发展多种经济。认真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公益林补偿、低效林改造、长江防护林、森林抚育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发展柑橘、板栗、核桃、茶叶、小水果、日本落叶松等多种经济林,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在政策应许的前提下,在计划安排和资金扶持上优先安排,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版块和实力。
二、深化集体林权配套改革,激发村级集体经济活力。以村集体林场为依托,积极为村级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融资服务,支持村级经济组织和林农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开展小额贷款贴息,有效盘活林木资产。以资金、技术、产业链为纽带,扶持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支持村集体和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建立以林为主,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和林下产品加工相结合的立体林业经营模式,进一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
三、落实惠民强林政策,推动村级集体林业经济发展。严格执行“两金”减免政策,切实减轻涉林负担。利用现有林业项目支持村集体建设经济林基地或用材林基地,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运作模式,支持村集体成立林业造林公司和林业劳务合作社,积极参与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多渠道增加村集体收入。对村级集体的现有荒山荒地、低产林、中幼林,优先安排林业发展计划,对村级管理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按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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